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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富士木业涉嫌对出境植物产品未报检

发布日期:2020-04-08信息来源:网络编辑人员:木材云点击量: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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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4月7日,青岛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黄关检违字24号。寿光市富士木业有限公司对出境植物产品未报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及其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黄岛海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计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

黄关检违字24号

      当事人:寿光市富士木业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寿光市洛城街道富士街2399号

      2020年2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425820200000114331。其中第1项货物橱柜门,件数2208件,货值32501.76美元,申报商品编号9403900099。经查验,第1项货物实际为橱柜,应归入商品编号9403400090,出境检验检疫类别Q,属于应实施出境植物检疫产品,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报检,当事人未依法报检。

      以上事实有(1)报关单据;(2)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3)办理涉嫌违规案件货物、物品归类认定书;(4)售货合同;(5)发票;(6)情况说明等证据资料为证。

      当事人对出境植物产品未报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及其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计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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