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美国林地必须知道的“美国林业政策”
发布日期:2015-10-30 14:32:25信息来源:木材云编辑人员:木材云点击量:2945次
分享到:
近几十年来,随着人们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美国的林业实践活动发生着急剧的变化。联邦政府部门既要维持和提高木材销售水平,满足放牧、狩猎、渔业和游憩的需要,又必须遵守环境法规。公众质询政府部门管理不当的案子屡见不鲜,联邦法院的裁决也会迫使政府部门不断调整森林经营方面的传统作法。美国没有颁布《森林法》,针对不同时期的问题和特点,由
国会通过、总统颁布的各种法规对指导森林经营活动起着重要作用。为了保证这些法规的实施,林务局官员在广泛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后,编制10年规划,每隔5年修订一次。这些规划一经确定就不得任意变更,以维护法规的尊严。各州也根据本州的情况编制自己的法案,以指导地方的林业事务。
1.森林保护政策
通过法律手段支持林业活动,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这是美国森林经营管理中的显著特点。美国涉及林业的法律和条例有100多种,它们对林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美国森林保护的思想源远流长。1891年颁布了《森林保留地条例》,并在黄石公园附近划定了美国的第一处保留林,这标志着美国的森林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开始走上了法制的轨道。
1911年颁布的《威克斯法令》授权联邦和州政府在森林防火方面加强合作,以使森林免遭林火危害。
1960年颁布了《森林多种利用及永续生产条例》后,对国有林的利用范围扩大了,除了原有的木材和水源利用外,又扩大到游憩、牧场、野生动物和渔业,它标志着美国的森林经营思想由生产木材为主的传统林业向经济、生态、社会多效益利用的现代林业的转变。与此同时,全国生产性林地的面积也在不断减少,1962~1977年,用材林面积减少了5%,即1 100万hm2。 1964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从国有林的采伐区内划出364万hm2林地保护起来,以保持其原始特点。
1968年颁布的《河流保护条例》对河流、风景和游憩价值的保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969年颁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法》要求林务局等政府部门对环境状况做出客观评价,对联邦财政拨款的一切活动作出详细的成本—收益评估,且扩大了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机会。
1973年颁布的《濒危物种法》明确了政府的物种保护政策,对联邦土地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目的是对濒危物种和蒙受威胁物种的生态系统提供保护措施,而并非仅限于对个别濒危物种的保护。
1976年颁布的《国有林经营法》对国有林的经营规定了高标准,将《国家环境保护法》的条款融入国有林的经营活动中,要求各国有林经营单位每10~15年更新一次林业计划,并在国有林中保留一定密度且分布均匀的脊椎动物。
1985年制定了《保护区规划》,鼓励农民在严重水土流失区域退耕还林、还草;植树造林实行乔、灌、草结合,以保护水土资源,改善水源供应,扩大野生动物栖息地,增加木材生产。
1997年起开始实施新的林火管理指导原则,即:野外火管理的首要职责是确保生命的安全,财产和文化资源的保护为第2位,要根据被保护财产的价值等因素作出决策。野外火是生态系统中必不可少的自然过程,其管理要有利于土地和资源的管理目标,要有经济上的可行性研究,以现有的科研成果作基础,以公众健康和环境质量为标准,以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为保障,实现野外火管理工作的标准化。
2.林业扶持政策
联邦政府无权干预私有林的经营,便通过一系列的扶持政策来激励私有林主营林的积极性。对小私有林主实行税收和贷款等扶持政策,通过税收政策对森林经营者实行优惠,从而使林业生产对投资者更具吸引力。还向小私有林主发放专门贷款,利率在5%~6.5%,年限为1~7年。对上缴木材所得税也给予一定的优惠。
作为森林培育的一种鼓励手段,育林者也可在正常买卖业务中通过销售林木或林产品获得收入。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关于鼓励造林更新的长期政策,即凡在私有土地上进行更新造林的费用,可以在当年纳税时扣除,但所扣除金额不得超过1万美元。
由于美国的土地面积超过了农业生产的需要,政府制定了“退耕还林”的政策,规定现有的农田如果原来是林地的话,就必须退耕还林。在5年内,政府连续为每公顷林地补助111美元。
对私有林实行政策保护,并对私有林的经营技术、保护手段实行免费咨询和服务。私有林主有权自主经营,政府根据私有林主的经济实力对造林活动实行经济补贴。联邦政府每年都要拨出一定的经费作为对林主造林活动的奖励和补助,补助标准各州不同,一般的补助幅度控制在50%左右,需要履行申请、批复、施工和验收等一系列程序,经政府补贴营造的私有林采伐也要经过批准。为了搞好水土保持工作,政府鼓励私有林的伐后更新工作,无偿向林主提供40%的更新费用,调动了林主经营森林的积极性。
私有林更新造林的资金来源有限,为鼓励营造私有林,美国设立了一项林业奖励项目基金,各州统一实行造林奖励政策。该基金对造林费用补贴的最高幅度可达65%,一位林主一年所获得的最高补助额可达1万美元,补贴费用由政府支付。申请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申请者?必须是小私有林主;②申请者拥有的宜林地面积必须在4~400 hm2。该基金自1973年经国会批准实施,到1993年共有12.6418万人获得造林补贴,补贴面积173万hm2,补助金额达2.06亿美元。根据补贴条款,用该款营造的林木至少10年内不得采伐。 3.林业税收政策
税制对森林经营的作用比其他任何经济制度都更为重要,特别是在以私有用材林为主要资源的南部地区。税收问题不仅影响着森林的经营活动,而且也是对林业投资影响最大的因素之一。美国法律规定,除对国有林实行免税政策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上缴财产税。
美国国会1924年通过了《克拉克?麦克纳利法》,政府开始认识到私有用材林的重要性和相关税制对这些林地所有者的影响。在随后的半个世纪内,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相继制定了各种税法,以促进森林经营和对林木的投资。1986年《税务改革法》通过后,许多所有者逐步使他们的林业投资和经营决策适合于森林税法规定的财政条款。美国林业税收制度中最重要的问题不在于税率的高低,也不在于税收的种类,而在于税制的稳定性。
联邦政府和50个州对森林资产和同森林有关的收入征收各种形式的税款,如对林地和立木征收财产税,对林木的开采征收生产税、采伐税或所得税,对林产品生产和销售征收产品税或销售税,对森林资产转让征收遗产税、继承税或赠与税等。在各州,同林业有关的税种还包括信贷投资税、资本收益税、财产转让税、道路税、许可证税、存货税、汽油及燃料税。州与州之间的征税方式也各不相同,如税收缘由、如何核算和税率大小都存在着差异。因此,相邻州之间的林地所有者面临着不同的税制,对森林经营投资所造成的影响也不同。除资本收益税外,所有其他税项都按营业费用支付。
(1)所得税: 对长期资本所得的征税问题在森林资源经营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长期资本所得是指销售固定资产所得到的收入,但销售者拥有该项资产的时间必须在1年以上。为了区分长期资本所得和经销活动所得,美国财政税法规定:①公民砍伐自己的林木,无论出售或自用,都有享受长期资本所得待遇的资格,但公民必须持有或曾持有过一个即将采伐的契约;②公民拥有林木1年以上,且具备该林木的经济权益,即可将出售林木的收入作为长期资本所得。
所得税可分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所得又可分为普遍收益和资本收益,资本收益是从出售资产中所获得的收益,与在生产经营中所获得的收益不同。美国对资本收益征税,一是以现值为基础进行计算,二是以增加额为基础进行计算。长期资本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是用林木采伐以前该公民应纳税那年第一天的木材市场价格减去调整后的耗减基数(即资本投资),所得的差值为长期资本所得。
美国对年净收益超过2.5万美元的所有企业征收所得税,税率根据收入数量进行分级。所得税税率的公式为:(州所得税+联邦所得税)÷ 税前收益×100%=实际所得税率。所得税通常使用累进税率。联邦所得
税收入和州所得税收入提供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大部分收入。经过对19个州个人收入税的分析表明,所得税是各州总税收中的基本组成部分,所得税在总税收中所占比重为11.1%~25.6%。森林所有者从林地上获得收益时,要同时交纳联邦和州所得税,州所得税对林业具有重要影响。纳税总额直接影响着纳税人在造林和森林经营等方面的投资计划。
(2)财产税: 财产税是对不动产(如土地、林地、建筑物和永久性设施等)和动产(如汽车等有形财产和债务等无形财产)征收的税种。林地和立木均为不动产,适于征收森林财产税。森林财产税依土地和立木价值征收,无论是否采伐林木,每年都需纳税。财产价值的核算是赋予拟征税财产以货币价值。此项工作一般是由税收估价员承担,税收估价额是按市场价的百分比来确定的。对拟征税的林地有两种估价方法:一是市场价估价法,即在最佳利用时期按照相似林地的市场出售价估价;二是财产使用价值估价法,即根据林地生产木材的经济能力对林地进行估价。
征收森林财产税的主要问题在于估价困难。森林财产税的课税基础是森林财产价值,因此,森林财产的估价就成为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以财产的市场价作为评估价值时,当市场价值发生变化时,就需要重新进行估价。由于森林面积大,林木处于不断生长和变化的过程中,同时立木的市场价格也在不断地变化,要在准确掌握初始估价的基础上,根据林木的年生长量、采伐量和自然枯损量来逐年调整评估价值,以确保课税基础的准确性。
财产税税率的确定方法是,将每个管辖区内的个别财产进行汇总,确定所要征收的税款,并用财产估价总量去除税款,得出税率。纳税单位和个人要缴纳的税款额度都是通过汇总各相应的税率并乘以相应财产估价总量而得。
对于林业生产者而言,交纳财产税的不利因素是时间的长期性。森林财产税必须年年支付,而林木的收益一直要等到森林采伐时才能见效。因此,森林采伐前每年需缴纳的财产税款先要由林木所有者垫付,只有林木主伐收入相当大时才能支出累积税款。
森林的轮伐期越长,从森林中获得收益的时间就会拖得越久,会导致森林财产税的税负也会越来越大。由于财产税是年年征收,人们普遍认为它能起到鼓励开发利用森林的作用,能有效地缩短轮伐期。征收财产税会影响森林所有者的收入水平,但影响的程度主要取决于税率的高低。如果财产税率很低,其对木材生产的影响也会很小;但随着税率的不断提高,就会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甚至会危及到企业的生存。森林财产税是促进林木开发利用的有效手段,只有通过采伐利用林木,才能免除交纳额度很高的财产税。
(3)产品税: 产品税是对生产的木材产品所征的税款,依采伐时的立木价值进行征税。林木产品税只在林木主伐时才纳税,减少了征收森林财产税时出现的时间偏差,有效地克服了森林财产税的缺陷。实行产品税就意味着对林地与立木分别进行征税,即林地依林地价值征税,林地税的确定一般要低于财产税的标准,而立木要在采伐时缴纳产品税,无需年年纳税。征收方式分为以下几种:
①林地税和产品税一并征收。如果在森林还未获得收益时(即轮伐期的前几年)就开始征收税款,必然会对森林所有者造成一种负担。因此,每年先分别对林地和林木进行估价,然后再根据两者之和征税;
②林地税同产品税或林木采伐税结合进行征税。先征收林地税,到主伐有收入时再征收立木的产品税。这样做时,一般不将林地税计入森林财产税内核算;
③按生产力等级征税。按林地生产力等级征收林地税,一般由财产估价员对每片林地按其生产力等因素进行分级。林地的估价反映了土地的价值,但不包括林木生长及其他改良因素在内。然后,再根据主伐时的立木价值征收产品税。
为了改善经营管理条件,加快迹地更新,增加森林面积,提高经营水平,同时防止一些人利用森林财产税与产品税的不同征税方法逃税漏税,对产品税的强制性征收和可选择性征收制定了一些限制条件。开征强制性产品税的州,要求所有林主都必须在森林采伐时交纳产品税;开征可选择性产品税的州规定了最小土地面积数、最小立木蓄积量、林地更新、制定经营管理计划和保证在一定时间内使土地用于生产木材等条件。同财产税相比,产品税的作用恰恰相反,它能起延长轮伐期的作用。对产品税而言,推迟林木的采伐就会使森林所有者缓交产品税,所以说产品税的征收有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永续利用。
(4)采伐税: 对美国的森林、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资源的开采均需要征税。征税的理由之一,是自然资源属于所有公民,如果不通过缴纳资源开采税来补偿对自然资源构成的损失,任何人均不应从自然资源的开采中获益;理由之二,是在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应对保护自然资源予以鼓励。征收资源开采税有利于阻止森林资源的不合理或过度消耗和为改善森林经营提供潜在的经费来源。在美国,除太平洋沿岸的西北部少数地区外,采伐活动主要在次生林中进行。这些林分要达到成熟龄时,需要花费大笔的经营和保护费用。
各州森林采伐税中对纳税人的定义不尽相同。一些州规定采伐者为纳税人;另一些州规定木材加工者或运输者为纳税人;还有的州规定森林培育者为纳税人。大部分州的纳税人为1个,而亚拉巴马和新墨西哥州规定的纳税人为2个或2个以上。
在各州税法中,对采伐税申报和纳税时间的规定差异更大。按月申报和纳税的州有亚利桑那、阿肯色、路易斯安娜、密西西比和新墨西哥州。这些州的公民纳税意识较强,因此申报和交款的手续十分简便。按季度申报和纳税的州有亚拉巴马、伊利诺伊、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和弗吉尼亚州。 美国森林采伐税普遍采用的有两种税率:一是为单位材积或单位产品规定一个税款,按固定税款纳税;另一种是确定一个比例,按采伐木材价值的百分比纳税。许多州的森林采伐税法规定,森林所有者采伐的木材供自己家庭使用时可以免税。
美国有12个州制定和实施着森林采伐税法。森林税收款的再投资有力地促进了当地林业建设的发展,支持了林业系统的各种活动。亚拉巴马州的采伐税收要在林务官员的监督下分配使用,至少有85%的税款用于森林保护工作。阿肯色州将税收款的3%作为管理费,其余部分全部纳入州林业基金,由林业委员会管理。密西西比州将80%的采伐税收作为林业奖励基金,其余的资金置于原税收地区。北卡罗来纳和南卡罗来纳州将全部采伐税收纳入州森林基金。弗吉尼亚州至少将50%的税收用来支持森林保护和林业苗圃计划,其余部分仍由林业部门分配使用。亚利桑那州将税款的20%用于公共教育,其余的在州政府、县政府和州普通基金之间进行分配。路易斯安娜州税款的75%返回到森林采伐区域,25%划入州普通基金。新墨西哥和西弗吉尼亚州规定,除少数管理费外,其余全部纳入州普通基金。伊利诺伊、密西西比、南卡罗来纳、北卡罗来纳和弗吉尼亚州将部分税款作为向申请并获准的森林经营项目提供的配套资金。俄勒冈州对森林法规的研究提供支持。由此看来,森林采伐税的实施为改善森林经营水平获得了一笔额外的资金来源,鼓励并促进了森林经营活动。许多新近颁布的采伐税法规定,将大部分税收重新用于林业。因此,森林采伐税在政策上颇具吸引力。
(5)遗产税: 森林所有者死亡后,其遗留下来的林地和立木要按其估价征收遗产税,而由他人继承的林地和立木要按其估价征收继承税。遗产税是将森林所有者的全部遗产作为一个整体,按其总价值征税,而继承税仅对继承人所继承的那部分财产征税。由于两者都是在所有者死亡时对其财产进行的一次性征税,有些地区又将遗产税和继承税统称为死亡税。
政府部门征收遗产税时,有些州对继承人在分割森林财产之前的评估总额进行征税;大部分州就每位继承人所分得的遗产征收继承税。而继承税税率的高低及是否可以免征等,取决于立遗嘱人和继承人之间的关系。为交纳财产税进行估价时,以通常的习惯计算法为基础,而不用公平市场价格(买卖双方自愿支付和接受的价格)。
征收遗产税的州有加利福尼亚、路易斯安娜和密西西比等。征收继承税的州有南卡罗来纳和田纳西等。被继承人死后,要求继承人在10年期间内且合法使用的前提下继续从事森林财产的经营活动。经营失败或财产转让(对他人而不是家庭成员)须交纳遗产附加税。遗产税的征收有利于森林资源的合并,而公司或企业所有林不存在死亡问题,也就不存在为其交纳遗产税的问题。森林的合并会加大森林的所有权,从而提高森林经营效益。
在美国,通过林业税法的实施和森林税款的缴纳,都会不同程度地使森林所有者的收入降低,减少所有者可从林业生产中获得的净收益。综合分析各州税制实施情况的结果表明:佛罗里达州和华盛顿州的税制使该州的森林经营利润减少了11%~14%;路易斯安娜州和加利福尼亚州的税制使其森林经营利润减少了16%~20%;阿肯色州和阿拉斯加州的税制使其经营利润减少了23%~26%。
总之,美国的林业税收要受国家经济政策和税收制度的制约。政府总会对林业生产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以保证林业的正常发展和保护国家的森林资源。在保证国家税收的前提下,通过调整税收政策达到不断完善资源管理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