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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不符合《济宁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取消“湿地公园”称号

发布日期:2015-09-07 10:08:53信息来源:中国绿色时报编辑人员:木材云点击量: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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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日前出台《济宁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对不符合要求的湿地公园,主管部门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将取消其湿地公园称号。

《办法》共5章28条,涵盖了湿地公园从规划、建设到保护管理的各个方面,明确规定了湿地公园的申报条件、建设期限、管理要求与相关责任等。《办法》规定,获批后的湿地公园要严格按照总体规划建设周期进行建设,明确范围标桩定界,科学划分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实行分区管理。经营类活动要在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内进行,设置的游览、旅游和交通等设施不能破坏或影响野生动物栖息地、自然景观和地质遗址等。

济宁市湿地公园保护面积近45万亩。截至7月底,济宁市市级以上湿地公园数量达26处,其中国家湿地公园(试点)6处。《办法》的出台将加大对“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管而无力”等情况的整改力度,进一步规范济宁市湿地公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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